2013年6月,國家《大氣十條》發布實施后,為建立健全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預防、預警、應對能力,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2014年10月,《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按照生態環境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相關要求,結合生態環境部工作要求和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實際,分別于2016年9月和2018年10月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自《應急預案》實施以來,在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9年7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預案修訂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確保應急減排措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實性的原則,我們對《應急預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本次《應急預案》修訂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變化:
完善編制目的及工作原則
本次修訂,明確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分級管控、精準減排”的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及時有效控制、減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氣條件下的風險和危害,更好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增加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首次“指導各市按照《指導意見》要求開展績效評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30個重點行業中明確績效分級的15個行業開展績效評級工作,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同等績效水平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
夯實應急減排比例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進一步規范應急減排措施
與2018年《應急預案》相比,新修訂的《應急預案》要求各地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在2018年《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加強了工業源減排措施的差異化管控,提高了揚塵源及移動源減排要求,補充了事發區域周邊地區響應措施要求,明確了督導工作職責。
強化監督問責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新的《應急預案》補充了監督問責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和協調各地政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成員單位及相關市政府,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企業法人法律責任。對已經納入A級、B級的工業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或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的,降為C級。對保障類企業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者超標排放的,保障類工程沒有做到綠色施工相關要求的,將移出保障類清單。
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統籌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及時有效控制、減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家《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豫發〔2018〕19號)、《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
1.3定義
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氣環境質量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應對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本預案范疇。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把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根本底線,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著力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的減排比例,切實發揮減排效應,最大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1.5.2屬地管理,聯防聯控
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機制,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1.5.3科學預警,及時響應
加強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工作,準確把握大氣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應急響應、督查調度機制,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1.5.4分級管控,精準減排
應急減排措施以優先控制重污染行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落實差別化管控措施,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內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1.6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下級預案包括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包含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實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和相關企業、單位的應急管控方案。
2
組織指揮體系
2.1組織機構與職責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簡稱省大氣工作部),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工作機構,主要負責貫徹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職責分工,組成省級重污染天氣督導檢查組,指導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總結,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省大氣工作部設在省生態環境廳,部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廣電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電力公司等。
2.2組織機構與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應當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省、省轄市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氣象監測網絡,建立信息資源交換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并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信息,以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和匯總,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建立會商研判機制,重污染天氣期間,每日對氣象要素與污染成分聚合態勢和AQI進行分析、研判,及時提出發布、調整、解除預警建議,為預警、應急響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AQI(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
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統一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各級別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當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1天,且未達到黃色預警級別時,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
3.2.2預警條件
當預測可能出現上述重污染天氣時,應當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
(1)當全省6個及以上相鄰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同時達到橙色或紅色預警條件時,啟動該級別的省級預警。
(2)當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時,事發地政府啟動本地相應級別預警。
(3)當接到生態環境部、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或省領導小組辦公室預警提示信息時,相關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應當根據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預警發布
達到省級預警條件時,預警信息的發布由省政府授權的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時,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應當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保障應急響應措施提前有效落實。
發布預警信息時,應當將未來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預警等級、主要污染物濃度范圍及平均值、AQI范圍及平均值予以說明。同時,明確預警啟動和預計解除的時間、發布機關、應急響應措施級別等內容。
3.2.4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嚴重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當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調整到相應級別的預警。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當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和預警信息發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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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響應
按照發布預警時確定的時間啟動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1.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4.1.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1.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當省級發布預警時,事發地政府應當啟動不低于省級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已啟動紅色預警時,仍執行Ⅰ級應急響應。
4.2響應措施
4.2.1總體要求
(1)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事發地全社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Ⅲ級、Ⅱ級、Ⅰ級預警級別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各地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所有涉氣企業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其他行業企業視情況納入,確保減排措施全覆蓋。對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提出明確要求,根據減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采取統一應急減排措施。對新興產業、戰略性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盡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類企業,在保障任務完成的同時,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各地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情況,每年定期開展清單修訂工作。
(3)各地在制定減排措施時,應當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所處區域、行業類型特點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當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實無法達到的,應當盡最大能力減排,在提供詳細的測算說明和清單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減排比例。
(4)各地對行政區域內較集中、成規模的特色支柱產業企業涉氣工序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小微涉氣企業采取相應措施;應當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防止簡單粗暴“一刀切”停產。應急減排措施應當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車輛、停止土石方作業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5)當預測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地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內鋼鐵、焦化、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藥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企業,通過預先調整生產計劃,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也可采取輪流停產、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實現應急減排目標。
(6)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如天然氣用量、用電量等)、應急準備時間,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其中,對簡易工序或重污染預警期間實施全廠、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
4.2.2Ⅲ級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事發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事發地宣傳、廣電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健康防護警示: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護措施;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建議采取防護措施。
事發地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事發地宣傳、廣電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建議信息: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減少能源消耗。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重點行業、非重點行業、小微涉氣行業等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大燃煤發電企業監管力度,確保達標排放;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督促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嚴格落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露天礦山停止一切產生揚塵的生產活動。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場地揚塵控制。
當地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工地周邊百分之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之百沖洗、施工現場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遷工地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渣土車輛百分之百密閉運輸)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移動源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禁止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和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照當地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重型、中型貨車及工程車等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市和縣城建成區行駛。
其他減排措施。農業農村部門嚴格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焚燒措施。城市管理部門嚴格落實禁止樹葉、垃圾露天焚燒措施,加大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公安部門嚴格按照縣級以上政府確定區域落實煙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嚴格督導相關企業落實季節性調控生產措施。電力部門嚴格管控企業電力調度。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導室外噴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氣環節停止作業。
4.2.3Ⅱ級響應措施
在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發展改革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省電力公司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統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分階段輪流限制發電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在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購買公交企業服務方式減免公交乘車費用。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碼頭、物流企業(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料為燃氣的重型載貨汽車)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其他減排措施。在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4.2.4Ⅰ級響應措施
在落實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事發地教育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污染濃度(AQI日均值達到500時)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做到停課不停學。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限產、停產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在落實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事發地政府負責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車輛除外。
4.3省級響應
當達到省級預警條件時,省大氣工作部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氣象局聯合會商、研判結果及預警建議,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向事發地政府、各成員單位下達啟動預警和應急響應指令。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4.3.1省級Ⅱ級響應
(1)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負有強制性減排監管或督導職責的單位,向事發地派出本系統專項工作督導組,按照職責分工,督導檢查事發地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開展情況,每日對督導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每日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對事發地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重污染天氣趨勢以及事發地與周邊相鄰區域之間可能造成的相互影響進行分析、研究、評估,指導事發地采取更加具體的應急響應措施。
(3)及時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生態環境部報告有關情況。
4.3.2省級Ⅰ級響應
在省級Ⅱ級響應的基礎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綜合督察組,督察事發地政府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和省直各相關單位專項督導組工作開展情況。
4.4事發區域周邊地區響應措施
啟動省級預警響應時,事發地周邊其他市級政府應當根據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采取相應減排措施,各督導組要加大對施工揚塵控制、渣土車遺撒治理、企業停限產、車輛限行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力度,并上報責任落實情況。
4.5信息公開
4.5.1信息公開內容
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4.5.2信息公開形式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途徑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4.5.3信息公開組織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4.6信息報告
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應當每日通過網絡或傳真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內容包括發生重污染天氣城市的預警啟動時間、級別、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預警信息發布、督導檢查情況等內容。
4.7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省級響應終止由省政府授權的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指令,事發地政府根據指令,結合當地重污染天氣實際下達本級響應終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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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評估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及時對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進行總結評估,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省級應急響應終止后,省大氣工作部應當在5日內組織開展對重污染天氣原因、影響、措施落實以及應對效果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對Ⅲ級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氣原因、影響、預警發布及響應情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措施落實情況、應對效果等。評估報告于響應終止后5日內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應當于每年5月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成本,以及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響應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項實施方案完備性等。評估結果應當于5月底前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和人才隊伍建設力度,按照國家要求和規范,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建立完善本級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平臺和預報預警平臺,不斷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專家隊伍,為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按照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專項預案,組織不同類型的演練,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水平;以增強公眾防范意識、提高公眾自救能力為目標,開展應對重污染天氣宣傳、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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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問責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和協調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委會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成員單位及相關縣(市、區)政府,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對按照國家標準已經列為A級、B級的工業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或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的,立即降為C級。對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超標排放的保障類企業,不符合綠色施工相關要求的保障類工程,移出民生保障類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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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18〕63號)同時廢止。
附件: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單位及職責
附件
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單位及職責
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負責,各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單位職責如下:
1.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宣傳報道工作。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報道工作。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重污染天氣期間電力調度、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統調燃煤發電企業電力調度應急方案,并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省教育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教育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減少戶外活動及停課實施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工業企業開展綠色化改造工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組織實施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5.省公安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公安部門按照各地發布的機動車限行通告,落實重污染天氣機動車車輛限行、煙花爆竹禁限放等措施。
6.省財政廳負責保障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7.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自然資源部門制定非煤礦山、粉狀物料貯存場等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同省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和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并根據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執法檢查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9.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揚塵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機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違規露天焚燒、違章占道經營燒烤實施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10.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交通運力應急保障和國省干線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11.省水利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水利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水利工程施工場地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事發地落實。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實施方案,并督導各地落實。
13.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衛生健康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診療措施,并督導事發地落實;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健康預防知識普及工作。
14.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廣播電視媒體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措施宣傳報道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根據省直相關部門制定的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措施的宣傳報道工作實施方案,督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及時向公眾發送相關預警信息。
16.省氣象局負責督促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氣象部門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分析預報,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和空氣質量預報聯合發布工作,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7.省電力公司負責管控企業“一戶一卡”填報和電力調度工作,積極配合事發地政府在確保安全條件下采取相應強制措施。